各系(部)處(室):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關于進一步落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有關政策的通知》(內建金(2015)302號)精神,按照內蒙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通知要求,為體現普惠和公平原則,允許已有自住住房但沒有使用過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用于自住住房裝修。現將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 提取條件
1、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2008年7月1日以后個人賬戶無提取記錄的;
(2)、現在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包括配偶貸款);
(3)、2014年7月1日以后在我中心未給其他職工提供貸款擔保的。
2、能夠提供本人、配偶或同戶籍父母、子女名下的房屋產權所有證(僅限一套)。
3、本次提取公積金業務由財務處統一批量代辦,內蒙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暫不針對個人辦理。
二、提取額度
按照職工提供房本所顯示的房屋面積計算,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計算提取金額。每套房屋累計提取限額最高為20萬元。如果夫妻雙方有多套房屋的,應視賬戶情況僅提供其中一套房屋的所有權證計算提取額度。擁有多套房屋的不累計計算。
三、 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證復印件2份,身份證必須原件復印,正反面復印在一張紙上,掃描件或照片打印件不予確認。
2、結婚證或戶口本復印件1份。
3、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1份(除封面、封底外,其他各頁必須復印完整)。
4、所有材料必須以A4紙大小提供,不允許裝訂。
四、具體要求
1、各部門指定專人負責本業務,負責審核本部門職工提供的材料,審核無誤后報送財務處,財務處不接受個人報送材料。
2、此項業務經內蒙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初步篩選我院有277人符合資格,具體名單可致電6585309進行咨詢。
3、各部門報送材料需同時填報《住房公積金批量提取明細表》(附件),并要求由職工本人在《住房公積金批量提取明細表》“本人簽字”一欄中簽字確認。電子版發送至財務處郵箱。
4、請各部門于2016年3月17日前報送相關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5、所有報送材料必須真實可靠,如因個人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全院職工無法辦理,將承擔相應責任。
6、財務處將全部材料整理匯總后,遞交內蒙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批量提取手續。
7、內蒙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學院提供的提取材料核算提取金額,審核通過后委托銀行向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賬戶撥付資金。
五、聯系人
結算科:董海燕 ,電話: 6585309,電子郵箱:1243711637@qq.com
附件 住房公積金批量提取明細表
財 務 處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