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
公務接待經費管理辦法
內財行【2017】2088號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費管理,嚴格控制接待費支出,制止鋪張浪費,建立接待費公開化制度,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結合自治區本級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本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自治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接待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務接待費,是指接待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檢查指導、學習交流、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而發生的費用。
本辦法不包括外事接待所發生的費用。
第四條接待單位的公務接待實行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區外副省級以上領導同志在自治區的公務活動由自治區接待辦公室統一負責,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其他接待對象由自治區本級各接待單位對口負責,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接待標準。
第五條公務接待要嚴格執行中央和自治區黨委、政府有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各項規定,堅持有利于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嚴格控制接待費開支。
費用開支范圍和標準
第六條公務接待費主要包括餐費、交通費以及其它必要的開支。
第七條公務接待費開支標準:
(一)餐費。接待單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每人不得超過120元,根據市場價格變動情況,自治區旅游旺季(七、八、九月份)餐費標準最高可上浮20%。異地本級單位和外派單位、機構執行屬地規定。
(二)交通費。包括過路過橋費、燃油費、租車費等。
接待單位安排接待對象集中乘車前往目的地,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需租用車輛的,要說明情況并經本單位分管財務負責人批準。
(三)其它開支。除餐費、交通費以外發生的零星小額支出。
第八條接待單位內部具備接待條件的,要在內部接待場所安排公務活動。公務接待一律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預算管理
第九條公務接待費不得超過當年部門預算中基本公用經費預算的2%。有特定接待任務的單位,由自治區財政廳安排專項公務接待費。公務接待費要全部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嚴格實行總量控制,在年度接待費預算總額內開支,發生的公務接待費列入“公務接待費”科目,單獨列示。
第十條各單位應制定接待費使用的內部審批、報銷流程制度,加強和規范財務管理。
第十一條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
公務活動結束后,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并由分管財務負責人審簽。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開支以及陪同人員姓名、職務等內容,留存備查。
接待費支付要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要正確劃分公務接待費與會議費、培訓費、正常差旅費以及其它辦公經費的界限,合理歸集費用,全面、真實反映本單位公務接待情況。公務接待費在單位決算中如實列報,不得采取瞞報、虛報或其他變通辦法列支。
第十三條應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以及與公務接待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在接待費中列支。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自治區財政廳、接待辦公室對公務接待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包括:
(一)接待審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二)接待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有無違規擴大接待費開支范圍,擅自提高接待費開支標準;
(三)接待費報銷憑證是否真實、完整,接待費報銷和資金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
(五)是否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攤派接待費用;
(六)是否挪用、擠占其他經費用于公務接待;
(七)是否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
(八)是否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九)有無違反執紀監督相關規定的行為;
(十)有無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五條各部門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本部門公務接待費支出的預決算情況,公開的內容、時間、方式等嚴格按照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及財政廳制定的自治區本級預決算公開工作有關制度執行。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的,一經查實,按照中央、自治區有關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并依法依規追究接待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附則
第十七條自治區本級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接待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從發布之后的30日開始施行。《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費管理暫行辦法》(內財行〔2014〕23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