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研究生招生管理,保證碩士研究生的入學質量和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招收研究生是為了培養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具有創新精神、創新能力和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層次學術型專門人才以及具有較強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能夠承擔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職業素養、具有高度的社會責任心、過硬的社會競爭力乃至國際競爭力和創造力,個性與人格健全發展的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
第三條 碩士研究生招收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以及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保證質量、寧缺勿濫和按需招生的原則。
第四條 招生單位、招生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必須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及其授權單位批準。
第五條 招收碩士研究生(以下簡稱碩士生)對象主要為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往屆以及具有與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的人員。
第六條 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分初試和復試兩個階段進行,其中碩士生招生初試有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統考)、聯合考試(以下簡稱聯考)及推薦免試(免初試)等方式。復試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全國統一考試的部分或全部考試科目由教育部教育考試院負責統一命題,其他考試科目由招生單位自行命題。
第七條 碩士研究生學習方式分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試招生依據國家統一要求,執行相同的政策和標準。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研究生招生工作實行學校、學院兩級管理。為加強領導與協調,成立由校領導牽頭、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按照教育部有關招生政策、規定、辦法,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以及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開展招生工作。凡涉及招生中的各項工作如制定招生計劃、確定復試分數線、錄取等事宜,必須由招生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
第九條 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一)核定研究生招生機構和編制;設置研究生招生機構,合理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人員負責招生工作,并組織培訓招生工作人員。
(二)擬訂學校年度碩士生招生計劃;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制定本單位的分學科(類別)、專業(領域)的招生方案。
(三)審定學校碩士生招生專業;編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專業目錄。
(四)解決碩士生招生工作中的特殊問題;
(五)審定學校每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復試分數線及復試錄取實施辦法;
(六)對研究生入學考試、評卷及復試錄取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七)受理有關申訴,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八)按規定開展本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和相關解釋工作。
第十條 研招辦的主要職責:
(一)執行教育部關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以及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訂學校有關招生的各項管理規定;
(二)根據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安排全校各學院研究生招生計劃;
(三)組織編制研究生招生專業目錄和有關宣傳咨詢材料,進行研究生招生宣傳及咨詢;
(四)組織研究生入學考試報名、命題、初試和評卷工作;
(五)制定學校復試實施細則,組織資格審查、復試、政審、體檢和錄取工作;
(六)開展有關招生改革的研究與探索;
(七)負責編制和上報研究生招生報名庫、錄取庫、研究生名冊及各類統計報表,進行年度招生工作總結并做好有關歸檔工作。
(八)審核考生的報考資格。
(九)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合理正當待遇。
第十一條 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研招辦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制訂本學院分專業招生計劃;
(二)制定本學院年度招生專業目錄;
(三)結合本學院實際情況開展招生宣傳與咨詢服務工作;
(四)負責有關業務課考試科目的命題和評卷工作;
(五)根據學校統一部署,組織本學院復試工作;
(六)負責對本學院考生進行政審,確定擬錄取名單,協助研招辦做好簽定培養協議等工作,并負責錄取新生的復審和有關材料歸檔。
第三章 報名
第十二條 報名參加碩士研究生全國統一入學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報名參加國家組織的碩士研究生全國統一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愿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3.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國家和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4.考生必須符合下列學歷條件之一:
(1)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錄取當年9月1日前須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或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局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
(3)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后滿2年(從畢業后到錄取當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
(4)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按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二)特殊專業的報考者需要按照當年招生簡章的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三條 推薦免試研究生必須是經畢業學校確認資格和在畢業學校取得推薦名額、在統考報名前通過我校復試并被我校接收的應屆本科畢業生。
第十四條 我校根據考生報考信息和教育部的規定,發放準考證。
第十五條 考生報名時應簽署誠信考試承諾書,并按規定繳納報考費。
第四章 初試
第十六條 碩士生入學考試的初試日期由教育部公布,初試地點一般與報名點一致。
第十七條 碩士生入學考試初試科目為三門或四門;各科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考試方式均為筆試。
第十八條 各考試科目應分別根據具體學科、專業對碩士生入學的基本要求進行命題。
第十九條 教育部統一命題的各科試卷由自治區招辦統一組織評卷;聯考科目的試卷由教育部或有關部門委托有關高校組織評卷;其他各科試卷由研招辦組織評卷。
第二十條 開考前,全國統一命制的試題屬國家絕密級材料,我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屬機密級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績公布前屬秘密級材料。
第五章 復試
第二十一條 復試是研究生入學考試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其目的是考察考生的綜合素質和實際能力,選拔具有培養潛力的合格考生。擬錄取考生均須通過復試,凡復試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二十二條 考生參加復試的基本要求由研招辦依據當年的國家政策、招生計劃和考生初試的具體情況擬訂,并由學校招生領導小組審定。
第二十三條 參加復試的考生名單,由研招辦根據復試的基本要求核定并下發至各招生學院。
第二十四條 復試時進行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對不符合我校報名規定的,不予復試。
第二十五條 對參加復試的同等學力考生,除加強復試外,還必須加試所報考專業的兩門本科主干課程。加試科目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加試方式為筆試。
第二十六條 考生體檢工作在復試階段進行,體檢要求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等相關規定要求執行。
第六章 錄取
第二十七條 錄取時,依據考生初試和復試的成績,并結合其平時的學習成績和思想政治表現、業務素質以及身體狀況擇優擬定錄取名單。
第二十八條 凡屬定向培養研究生錄取前應簽定相應的協議書。
第二十九條 新生應按時報到。不能按時報到者,須有正當理由和有關證明,并事先向學校請假。無故逾期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違規違紀處理
第三十條 考生應自覺樹立遵章守紀、誠實考試的意識??忌鷳杂X遵守《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場規則》及各考點考場紀律。對在報名及考試中違反有關規定、有舞弊行為的考生,學校視具體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等政策法規嚴肅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在招生工作中違規違紀、徇私舞弊或者給招生工作造成損失的人員,由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或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其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有關條款若與國家當年的招生政策規定不相一致,以當年的國家文件和學校的補充規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