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的行為作出處分規定,其中一類是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有此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重大決定,主要是指黨組織按照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作出的有關工作任務部署,干部任免、調整和處理等決定,對黨組織成員具有約束力,必須服從和執行。對于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不論是拒不執行,還是擅自改變,只要有其中任何一種情形,均構成違紀。
有關規定
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是黨內政治生活正常開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黨章第十條對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作出規定,其中第一項就是“四個服從”,“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位于之首。《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明確,領導班子成員必須堅決執行黨組織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但在上級或本級黨組織改變決定以前,除執行決定會立即引起嚴重后果等緊急情況外,必須無條件執行已作出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