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民族學院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根據《呼和浩特民族學院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由學校主要領導負責召集,成員單位由組織部、紀委、人事處、審計處、財務處、國有資產管理處等部門組成。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當增加其他部門。
第三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審計處,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 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有關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相關制度,研究確定年度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和調整事項;
(二)監督檢查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
(三)檢查通報審計整改情況和審計結果運用情況;
(四)協調解決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以及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組織部的主要職責:
(一)提出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和名單,向審計處提供被審計領導干部的有關情況;
(二)根據工作需要,參加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進點見面會;
(三)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任免、考核、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根據審計報告提出的問題對有關干部進行相應處理。
(四)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存入被審計領導干部個人檔案;
第六條 紀委(監察室)的主要職責:
(一)結合紀檢監察工作需要,根據所掌握信息,提出審計對象或審計內容的意見和建議或委托進行專項審計;
(二)運用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對審計查出的違反財經紀律和其他違紀違規線索進行調查審查處理。
第七條 審計處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組織部的委托,依法獨立實施審計;
(二)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做出客觀評價并形成審計報告,將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將結果報告送達組織部;
(三)加強同其他聯席會議成員部門的協調與溝通,聽取有關情況介紹、意見和建議,通報審計情況和討論、研究有關問題;
(四)及時跟進審計報告中審計意見和建議的整改落實情況,必要時進行后續審計。
第八條 財務處的主要職責:
(一)配合審計處開展工作,真實反映情況,協助被審計部門提供財務報表、賬簿、憑證和電子數據等資料;
(二)及時、完整地提供國家審計機關、上級主管部門、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或檢查結果以及校內專項檢查結果;
(三)根據審計中發現的涉及學校財務管理層面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制定和完善財務管理相關制度,加強相關財務人員的培訓與指導。
第九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的主要職責:
(一)配合審計處開展工作,真實反映情況,協助被審計部門提供資產明細、資產管理、使用等情況資料;
(二)及時、完整地提供國家審計機關、上級主管部門、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或檢查結果以及校內專項檢查結果;
(三)根據審計中發現的涉及學校資產管理層面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制定和完善資產管理相關制度,加強相關資產管理人員的培訓與指導。
第十條 聯席會議可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不定期召開。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