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民族學院
大學生社團建設管理制度
(2023年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參照中央教育部黨組、共青團中央聯合下發的《高校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辦法》(教黨{2020}13號),為方便呼和浩特民族學院(以下簡稱本校)學生社團指導管理中心服務管理全校社團,使學生社團成立更加規范有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指導管理中心社團建設管理制度》。
第二條 高校學生社團是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推進素質教育的重要載體,是高校學生根據成長成才需要,結合自身興趣特長,在高校黨委的領導和團委的指導下開展的活動的群眾性學生團體。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校所有學生社團,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各學生社團接到本制度后,需嚴格按照相關條款加以執行。
第二章 學生社團的成立和注冊
第一條 成立學生社團,應具備以下條件:
1.校級社團需由20名及以上學生聯合發起,學院級社團需由10名及以上學生聯合發起,所有發起人均需具有正式學籍,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必須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
2.一般情況由表現良好的,各項工作突出的學院級社團可晉升為校級社團或掛靠學校職能部門的社團;
3.發起人要成立籌備組專門負責籌建事宜并指定該組負責人;
4.籌建組要擬定社團章程草案;
5.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名稱應與聘請至少一名指導老師;
5.應有掛靠單位;
6.承認社團指導管理中心的組織地位,服從其管理;
7.明確列出常規活動和特色活動方案、社團發展規劃和成員培養計劃;
8. 該學生社團確有在本校存在的合理性及現實條件。
第二條學生社團發起人應向社團指導管理中心主要提供以下文件:
1.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學生社團成立申請表
2.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學生社團注冊登記表
3.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學生社團簡介表
4.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學生社團社長簡介
5.學生社團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
第三條 學生社團章程應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1.社團的名稱:
2.社團的宗旨、主要任務和社團發展規劃;
3.社團組織建設機構及基本概況;
4.社團章程所含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社團管理單位在收到本制度第二章第二條所列全部有效材料的兩周之內,對成立社團的資格進行初步審核。不通過的,應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第五條初審通過后,社團管理單位將在一周內完成對成立社團的意見書,報上級單位審核。不批準的,應向發起人書面解釋,未被批準的,本學期內不準再次申請。
第六條 通過基本資格審查的社團即進入為期6個月的考察期。考察期間,社團可以常規運作和開展活動,由社團管理單位組建的調研組按照社團申請成立時提交的常規活動和特色活動的詳細計劃進行不定期抽查,對組織運行記錄進行檢閱,對特色活動予以評估。
第七條 考察期滿6個月的社團參加本年度的年度考評,接受社團管理單位對社團活動開展和內部建設的最終申查認定,通過認定的社團即可正式成立。
第八條 新成立社團自納新后兩周內召開會員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大會應邀請掛靠單位、社團指導老師和社團指導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參加,并于會后向社團管理單位申請正式注冊。
第九條 注冊學生社團,應具備以下條件:
1.成立的社團從登記之日起每一學期均要向社團管理單位申請注冊一次;
2.每學年開學后,社團需持填好的最新成員信息表到社團管理單位進行注冊,并上交學期工作計劃;
3經審查合格后,管理單位在《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學生社團注冊表》上簽字予以注冊并報送掛靠單位。
第十條 企業、社會機構或個人原則上不得在學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學生俱樂部、協會等社團。對于與企業、社會機構或個人聯系緊密的創新創業類社團,確有冠名的需要,必須報學校黨委批準。原則上學生社團不應涉及外事事務,確有需要的,須報學校黨委批準。
第三章 學生社團的變更和注銷
第一條 學生社團三分之二的會員同意解散,可自行解散并填寫《呼和浩特民族學院社團注銷表》,上報指導老師、社團管理單位及掛靠單位并處理好善后問題。
第二條 學生社團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社團管理單位提出意見,報請掛靠單位批準,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整改。
1.無負責人、指導教師和組織機構的;
2.活動范圍及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相違背的;
3. 賬目不清的;
4.違反校規校紀或不接受指導老師、掛靠單位指導的,不服從社團管理單位監管的;
5.其他應責令整改的情況。
第三條 學生社團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社團管理單位將報請掛靠單位將其予以注銷:
1.會員長期不足20人的(若特殊情況應及時向社團指導管理中心說明);
2年審不合格且整改無效的;
3.連續半年未進行常規工作運轉,機構癱瘓,管理混亂的;
4.全體成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5.違背社團宗旨,違反校規校紀,不接受指導老師和掛靠單位指導,不服從社團管理單位監管,造成惡劣影響的:
6.其他不宜批準成立或不宜繼續注冊登記的。
第四章 學生社團的組織管理
第一條 各社團應有詳細、具體的各項規章制度,并在全體成員大會和社團管理單位指導監督下執行。
第二條 社團行使下列職權:
1.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及社團部門負責人;
2.審議批準社團負責人工作報告;
3.對社團變更注銷等事項代表社團做出決定;
4.修團社團章程;
5.做出增加或裁撤社團部門的決議并報掛靠單位及社管批準備案;
6.監督、審核社團財務事項;
7.學生社團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學生社團全體成員大會應當每學期召開兩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為成員的四分之三以上,并將大會做出的決議報掛靠單位和社團管理單位批準備案。
第三條 有下設部門的社團,其部門負責人對成員負責,并與負責人一起組成社團日常管理和執行機構。
第四條 各學生社團應有自己完整的組織結構,應按照社團的章程、學校的校紀校規及社團管理單位的有關條例指定本社團規章制度。
第五章 學生社團負責人管理
第一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的條件
1.品學兼優,身心健康;
2.遵守本制度,服從掛靠單位指導,接受社團管理單位及指導教師引導、服務、管理和監督。
3.參加本社團成為部員,并經常參加社團活動一年以上。
4.負責人必須由在校二年級以上學生擔任(含二年級);
5.擔任負責人需通過由社團管理單位的學生社團干部準入資格考核,得到指導老師及掛靠單位的同意,并在社團管理單位審核后登記備案;
6. 換屆選舉時,應邀請指導老師參加,且會員出席人數應為會員人數四分之三以上,選舉監管由掛靠單位委派社團管理單位負責。
7.必須嚴格管理社團,服從上級指示。
第二條 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將取消其社團負責人職務
1.曾因違反《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管理制度》的,被管理部門撤職的社團負責人:
2.學習情況長期不良者;
3.違反校規校紀或損害社團利益者;
4.所負責社團賬目不清,對社團經費不能做出合理解釋者;
5.累計三次以上無故缺席社管的社團工作會議者;
6.長期不配合社團管理單位工作者;
第三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的權力和義務
1.全面負責社團的日常管理、內部建設及活動組織:
2.有權委任社團部門負責人,由社團成員大會通過:
3.遵守本辦法、社團章程,維護社團權益;
4.服從指導老師及掛靠單位的指導,配合社團管理單位的工作;
5.對社團財務管理狀況負責;
6.任職期間對社團大會負責;
7.學生社團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力和義務。
第四條 特殊情況下,掛靠單位或社團管理單位可委派人員擔任臨時負責人。
第六章 學生團指導教師聘任
第一條 社團指導老師的聘任條件:
1.忠誠黨、團的教育事業,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和奉獻精神,品德高尚,關心學生成長;
2.具有一定的學生工作經驗,熱愛學生社團工作;
3.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尤其在社團發展所需專業領域內有一定造詣;
4.愿意接受社團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條 社團指導教師原則上從本校教師中選聘,如因專業、特長、學校等需要,聘任前須經社團管理單位、掛靠單位審核批準。
第三條 每個社團原則上配備一名指導教師。如社團會員較 多或因其他特殊需要,可設兩名指導教師。
第四條 社團指導教師選聘按照雙向選擇的原則,即社團聘教師,教師選社團,經雙方達成一致后,經掛靠單位審批方可生效。社團指導教師的選聘工作隨社團年度注冊工作一并完成。
第五條 社團指導教師如有變更,需要按照本制度要求重新聘任。
第六條 社團指導教師負責學生社團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融于各種活動中,教育引導學生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第七條 社團指導教師應積極參與學生社團的建設和管理,協助學生社團規劃社團發展,并對學生社團負責人的更換提出建議。
第八條 社團指導教師有指導學生課外活動的職責,要積極參與、指導學生社團活動,保證社團活動的質量和活動效果,保證社團健康發展。
第九條 社團指導教師指導學生課外活動時,有責任監督學生社團活動經費使用,并督促學生社團負責人定期向掛靠單位、社團管理單位和社團全體成員匯報經費使用情況。
第十條 社團指導教師應定期開展社團培訓指導工作,每學期組織學生社團開展符合其特點、促進學生社團發展、豐富校園文化生活的各類社團活動。
第七章 學生社團成員的權力和義務
第一條權利:
1.凡社團成員(以下簡稱“社員”)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社員可通過選舉或社長委任擔任社團部門部長
3.社員有權參加本社團內的所有活動。
4.社員有權在不清楚社團任務與內容的情況下詢問負責人此活動的具體步驟。
5.如社長在管理社團的過程中出現錯誤,社員有權指出社長
的錯誤。
第二條 義務:
1.社員需理解社團的規章制度,勤奮學習,全面發展。
2.社員不可無故缺席社團內的活動,有事要向社長或部門負責人請假,社長同意后方可請假。
3.社員在參加社團期間,需提升自身的綜合能力。
4.社員需嚴格要求自己,履行職責,服從社團內的安排。
第八章 學生社團掛靠管理
第一條 根據社團性質將各類社團掛靠到與其相關的學院或學校機關單位,掛靠后的社團仍屬各級社團管理單位管理和指導,但在活動上同時接受掛靠單位的管理和指導。
第二條 掛靠單位應對社團的日常活動進行追蹤、管理、指導,若社團出現重大問題時,掛靠單位為第一責任單位。
第三條 掛靠單位有對社團開展常規活動進行審批和指導監督的權力。
第四條 社團所得成績或所獲榮譽,可作為掛靠單位的工作業績,年終考評加分依據。
第五條 社團負責人出現違紀情況或其它不適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情況,掛靠單位和呼和浩特民族學院社團指導管理中心均可免除該負責人職務,特殊情況下可直接任命新的社團負責人。
第九章 學生社團活動管理
第一條.學生社團舉辦的所有活動必須遵守校規校紀,體現社團宗旨,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學生社團活動必須圍繞學生綜合素質和學校的中心工作以及自身特色開展,學校鼓勵和提倡學生開展積極向上、豐富多彩、富于時代氣息的各類活動
第三條.學生社團活動分為常規活動和特色活動。學生社團每月至少開展兩次面向會員的常規活動,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專項特色活動。
第四條.學生社團為非營利性組織,不得從事商業性活動,不得私自到校外進行活動。未經批準社團不得在校內外開展活動未經允許,學生社團不得自行與校外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簽訂任何形式的合約或協議,不得接受經費資助。
第五條.學生因參加社團活動需課程請假的情況下,須通過社團管理單位審核向掛靠單位上報,經同意后,應向申請請假人員所在學院開取請假條,假條必須當次使用。
第六條.學生社團開展線上線下宣傳、發布活動信息,必須經過指導老師、社團管理單位、掛靠單位、學校相關部門的批準,方可開展;參加校外活動除以上條件外,應由主辦方向學校相關部門出具官方正式文件及邀請函的方式與社團管理單位及掛靠單位聯系,經學校審核批準后方可參加,安全為上。
第七條.學生社團活動必演在各項法律法規的許可范圍內開展,不得從事與本社團無關的活動,服從學校的工作安排。
第十章 學生社團的財務管理
第一條:學生社團原則上不接受校外資助,不收取成員會費。
第二條 經費使用:
1.相應經費由各社團根據計劃統籌使用:
2.經費使用應遵守先審批后使用原則:
3.經費的使用必須堅持節約的原則;
4.憑正式發票方可報銷。
第三條 經費使用審批程序:
1.活動舉辦前,將活動經費預算交社團管理單位、掛靠單
位審批;
2.活動結束后,由指導教師統一將報銷憑證交至團委,注清時間、用途及經手人,按學校財務審批流程完成報銷工作;
3.使用假發票、虛開發票或使用與本次活動無關的發票者,查實后,停止其一切報銷,追究相應責任。
4.資助經費及所得獎勵的管理:
①.資助經費及所得獎勵如實交給掛靠單位入賬;
②.資助經費首先用于所資助的活動,若有結余,方可用于社團其他方面活動;
③.虛報或隱瞞所得資助經費及所得獎勵者,一經查實,立即停止該社團一切報銷的審批,凍結其活動資金,追究責任人。
第四條 各社團需要收取一定會費,收取前須填寫《會費收取申請表》,經掛靠單位、社團指導管理中心和校團委同意,社團四分之三及以上成員贊成后方可收取。
第五條 收取會費的社團,每月須向內部成員和掛靠單位公示財務狀況。
第十一章 學生社團的考評
第一條:社團考評需由社團指導管理中心組織進行,原則上每學期末進行社團小型考評,每學年末進行大型考評。
第二條:對于表現突出的社團或社團成員,由社團指導管理中心向團委申請授予“先進集體”或“優秀個人”的稱號。
第三條:在考評后,各社團進行材料的收集,對每次的考評都需要向社團指導管理中心交齊相關材料。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條 各社團管理單位、社團根據本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可制定本單位相應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制度最終由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指導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條 本制度將社團系統機構的工作由社團指導管理中心統一協調,涉及具體工作社團指導管理中心將另行通知。
第四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