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民族學院研究生指導教師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促進我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充分發揮研究生指導教師(以下簡稱為導師)在研究生教育中的主導作用,規范導師管理,進一步提高導師隊伍的素質和水平,加強研究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培養,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和我校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導師原則上應該是專任教師或相關工作領域的專家。
第二章 研究生導師職責
導師是研究生培養工作的主要責任人,負責指導研究生創新研究、實踐和學位論文,培養其科學精神以及遵守學術道德。導師在研究生培養的整個過程中,要全面關心研究生德、智、體各方面的成長,具體要求為:
第三條 重視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1.了解國家有關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規,熟悉學校有關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規章制度,教書育人,為人師表,作風正派,團結同志。
2.自覺遵守科學道德和學術規范,治學嚴謹;對所指導的研究生進行科學道德、學術道德和嚴謹治學的教育;嚴格要求研究生遵守學術規范,對研究生學風不正、學術失范的問題,應嚴肅對待,認真處理。
3.關心研究生在德、智、體各方面的發展。教育研究生正確處理政治活動與業務理論學習和科學研究與實踐的關系,幫助研究生正確理解黨的方針、政策,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政治方向和正確的人生觀與價值觀。
4.教育研究生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學校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引導研究生樹立良好的道德風尚。
5.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動態,關心研究生的成長,關心他們的生活,幫助他們解決思想、學習、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四條 認真做好研究生培養工作
1.參與制訂本專業研究生培養方案,負責制定和落實研究生培養計劃。
2.根據培養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則,指導研究生制定個人培養計劃并定期檢查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督促研究生按計劃完成學業并按時畢業。
3.積極承擔并認真完成研究生教學工作,安排和檢查研究生的課程學習、教學實踐、社會實習實踐及科學研究等環節,嚴格把好質量關,注重創新能力的培養,充分發揮研究生的主觀能動性。
4.負責研究生學位論文指導工作。指導研究生制訂出切實可行的論文研究與寫作計劃,指導研究生做好論文選題、開題報告和中期考核、答辯準備等工作。
5.按照研究生培養要求,對研究生在學期間投稿或公開交流的學術論文和學術報告(資料)內容、學術規范等進行審查。
6.按照有關規章制度的要求,及時、認真地填寫有關報表,簽署導師意見。
7.注意發現和培養優秀人才,積極評價和推薦優秀研究生論文和科研成果;對因思想政治、品行道德、組織紀律、學業成績、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問題而不適宜繼續培養的研究生,導師有責任及時向學校和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提出終止培養的建議和意見。
8.必須投入足夠的時間與精力定期指導研究生。
9.尊重研究生的合法權益,處理好科研任務與研究生全面培養之間的關系。
第五條 積極投身科學研究及學科建設工作
1.積極承擔學校、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及學院安排的教學、科研以及學科建設工作。
2.努力承擔各級各類科研項目,為學校發展做出貢獻。
3.主動投身高水平科學研究以及科學攻關,保持科學研究的前沿性和先進性。
第六條 指導研究生進行職業規劃和順利就業
有責任幫助研究生順利就業,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和擇業觀,對研究生開展就業指導,指導研究生合理地規劃職業生涯。
第三章 研究生導師遴選
第七條基本原則
1.按需遴選:導師崗位按照研究生招生和培養工作的需要設置,通過建立導師考核體系,形成“有上有下”的動態上崗機制。
2.綜合考察:遴選和聘任的導師須具備突出的科研能力和相應業務水平。
3.公平公開:堅持標準,嚴格要求,公正合理,擇優選聘。
第八條學術型導師遴選基本條件
1.政治思想素質好,作風正派,治學嚴謹,能夠履行導師的基本職責。
2.具有本學科或相近學科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中級職稱申請者,須具備本學科博士學位,且主持過省部級及以上項目。
3.有協助指導碩士研究生的經歷,能夠指導研究生不少于一屆,且教師聘期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
4.主要研究方向穩定,且應在我校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的學科、專業范圍內。
5.具備本學科系統深入的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能夠創造性地進行研究工作,具備解決復雜理論問題、技術問題和應用問題的能力。
6.目前有較充足的科研經費和必要的研究生培養條件。
第九條 專業型導師遴選基本條件
1.政治思想素質好,作風正派,治學嚴謹,能夠履行導師的基本職責。
2.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有項目資金引入且具有博士學位。
3.有協助指導碩士研究生的經歷,能夠指導研究生不少于一屆,且教師聘期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
4.在相關領域與行業、企事業單位聯系緊密,擁有在企事業單位工作半年以上的經歷。
5.研究領域與對應的專業學位(方向)一致。
6.具有豐富的項目實踐經驗,參與過排名前2名的橫向項目,或排名前5名的省部級項目,或主持過市局級項目。
第十條 校外導師遴選基本條件
1.從事管理或技術工作,其工作領域與我校研究生培養方向一致。
2.研究生培養經驗較豐富的高水平專家、學者。
3.原則上應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
4.與我校建立了長期、穩定的科研、實踐合作關系。
第十一條遴選程序
1.申請人向其業務關系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填寫《呼和浩特民族學院碩士研究生導師資格申請表》,并提供相應支撐材料。
2.學校審核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及其是否符合基本條件,推薦、送達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
3.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組織評審、上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
4.對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確認的導師名單公示一周。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負責公示期內異議的受理,并提交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
第四章 研究生導師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 對每年新增導師,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組織培訓,培訓合格后方能開展研究生招生培養工作。
第十三條 因公出差、出國(境)的導師,應妥善安排好離校期間研究生的指導工作。離校三個月以內的,應向學校備案;離校在三個月以上半年以內的,應報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備案;離校半年以上的,必須通過所在二級學院向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提出申請,同時指定代行職責的導師或提出更換研究生導師申請,落實后方可離校;未向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備案或提出申請的,當年及下一年度停止其招生資格。
第五章 研究生導師考核
第十四條 導師考核一般結合學校人事處的教師聘期考核進行。根據情況需要,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可組織專家對導師履行崗位職責的單項、多項工作或綜合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五條 每年在公布招生簡章時,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對導師招生資格進行審核,合格者方可于本年度招生。
第十六條 導師考核結果的處理
1.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在培養研究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導師給予表揚和獎勵,并在研究生教育教改課題、助學助研等工作中予以優先支持。
2.指導的研究生學位論文被評為國家、內蒙古自治區和學校優秀學位論文的,學校根據有關文件規定給予導師獎勵。
3.對被認定為導師責任事故的導師,將根據責任事故情節和后果的嚴重性,分別做出暫停招生、取消導師資格處理。
第十七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停招生
1.出國逾期或脫離工作崗位一年及以上者。
2.在學位論文最后審定中所指導的研究生的學位論文連續2年被評定為不合格的,停止其研究生招生資格1年。
3.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認定不履行職責、未能按有關要求保證培養質量的導師,暫停招生直至取消其導師資格。
4.因其它原因不宜再指導研究生者。
第十八條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導師資格
1.思想政治、品行道德等方面出現嚴重問題,不宜繼續擔任導師者。
2.上級主管部門對其所指導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抽查結果有不合格者。
3.導師本人在學術上被發現弄虛作假,以及其它違反科研道德、學術規范的行為。
4.教師聘期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九條 連續三年沒有招收研究生的導師需重新申請導師資格。暫停招生的導師,在重新恢復招生前,需提出書面申請并陳述理由。被取消導師資格的導師,一般情況下3年內不允許重新申請導師資格。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條 導師應主動回避有直系親屬參加的研究生招生、培養、答辯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