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建科負責工程項目的前期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管理、竣工驗收、工程保修等工作,并對工程項目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2、建筑工程開工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3、及時向消防、衛生防疫、文物、施工圖審查、質量監督等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4、配合招標辦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招標工作,并與中標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5、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6、建設單位負責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及重要設備的招標采購工作。
7、督促施工單位編寫施工組織設計,并報工程監理單位審批,監理單位批準后,應當報建設單位備案。
8、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主持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建設單位、承包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分別介紹各自駐現場的組織機構、人員及其分工,研究確定各方在施工過程中參加工地例會的主要人員、召開工地例會周期、地點及主要議題,第一次工地會議紀要應由項目監理機構負責起草,并經與會各方代表會簽。
9、督促監理單位報送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監理月報、監理工作總結,并監督監理合同執行情況。
10、監督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對專業性能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11、總監理工程師應安排監理人員對施工過程進行巡視和檢查。對隱蔽工程的隱蔽過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難以檢查的重點部位,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安排監理員進行旁站。對未經監理人員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序,監理人員應拒絕簽認,并要求承包單位嚴禁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12、工程竣工后,及時向規劃、消防、衛生防疫、質量監督站等管理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竣工驗收程序,對工程進行核查后,應做出驗收結論,并形成“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參與竣工驗收的各方負責人應在竣工驗收報告上簽字并蓋單位公章。
13、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監督承包單位按照合同履行保修義務,接待住戶上訪要熱情、耐心。按規定辦理,屬于保修范圍的,要做好維修登記并及時安排施工單位進行維修,對于不屬于保修范圍的,要耐心地做好解釋工作,讓住戶滿意而歸。安排專人定期進行電話回訪工作。
14、及時辦理工程結算及竣工圖紙歸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