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嚴肅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明工作紀律,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外出請示報告工作的通知》(廳發〔2015〕15號)、自治區黨委高校工委、自治區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外出請示報告工作的通知》(內教辦函〔2015〕71號)文件精神和相關規定要求,將領導干部外出請假報備制度調整為領導干部外出請示報告制度,現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主要用于規范和加強全校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因公因私外出的請示報告工作。領導干部外出是指離開呼市、或在本市但不在崗位一天及以上。領導干部外出必須按制度規定履行書面請示報告手續。
第三條領導干部外出參加學校組織安排的會議或公務活動,由具體承辦部門統一履行請示報告手續,學校組織統戰部集中備案。參加學校相關部門組織或選派的外出任務,由主辦部門提前履行報告手續,待分管或聯系領導、校長和黨委書記同意后,主辦部門通知領導干部本人按程序要求履行請示報告手續。
第四條領導干部外出履行請示報告手續,一般應持有選派通知、會議通知、學習培訓通知以及邀請函等相關材料;自行組織的外出調研、業務交流、工作考察等情況,須在履行請示報告手續前作出說明。其他因私外出的,由領導干部本人在履行請示報告手續時說明。
第五條學校黨委書記、校長外出,按自治區相關制度規定履行請示報告手續。校級副職領導外出,要向黨委書記和校長請示。校級領導外出應通知學校黨政辦公室。
第六條各系處部門黨政主要領導(主持工作的正處或副處)外出,經分管或聯系領導同意后,黨群部門和各黨總支主要領導向黨委書記請示,并報告校長;行政部門和各教學教輔研究機構主要領導向校長請示,并報告書記。同一部門黨政主要領導原則上不能同時外出。各系處部門副職領導外出,兩天以內的向本部門黨政主要領導請示;三天及以上的經本部門黨政主要領導同意后,向分管或聯系領導請示(特殊時期須經黨委書記、校長批準)。
第七條處級領導干部外出,必須嚴格履行書面請示報告手續,提前填寫《呼和浩特民族學院領導干部外出請示報告表》(從學校組織統戰部網頁下載),并附上有關通知、邀請函等相關材料,經批準并妥善安排好相關工作后方可出行。審批同意的《呼和浩特民族學院領導干部外出請示報告表》報送學校組織統戰部備案。如遇特殊情況無法事先履行書面請示報告手續的,要先通過電話或口頭等方式請示報告,但事后必須補辦書面請示報告手續。外出返校后,要及時辦理銷假手續。
第八條領導干部外出期間要保持通訊暢通。如有行程調整或因故延長外出時間等情況,應按審批權限及時補充報告。如遇學校有重大緊急突發性工作需要,應及時返回,到崗履職。
第九條將領導干部外出請示報告情況納入干部日常管理、考核、評價體系。進一步完善領導干部外出書面請示報告表的報備工作,學校每年定期通報領導干部外出請示報告工作情況。領導干部要自覺遵守本制度相關規定,自覺接受師生監督。對于無故不履行請示報告手續擅自離崗外出的,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造成不良后果的要進行相應組織處理。
第十條國家法定假日、雙休日、寒暑假期外出,亦須按本制度相關規定履行請示報告手續。
第十一條科級干部的外出請示報告工作,由各系處部門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學校黨委以正式文件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往相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附件:呼和浩特民族學院領導干部外出請示報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