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完善人事管理工作,增強全體教職工的勞動工作紀律觀念,保證本系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維護正常的工作與生活秩序,根據學院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系具體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請假類別、期限及待遇
(一)探親假
第一條 凡在我系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全民所有制職工,已婚教職工與配偶分居兩地或未婚(指從未結過婚)教職工同父母分居兩地,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探望配偶在家住三十天,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在家住二十天,另加路途所需時間。
第二條 未婚教職工如果因工作需要,本系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教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另加路途所需時間。
第三條 已婚教職工與父母分居兩地,每四年給探親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另加路途所需時間。
第四條根據學院有關規定,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工應該在寒暑假期間探親。因此,除特殊情況外,教職工探親應在寒暑假中進行。如果寒暑假期短于探親規定的假期,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按探親假規定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在請探親假時,一般不能請事假。
第五條如本人因急病或其它原因,確需續假,要提前與本系聯系,取得領導批準。續假來不及者,返校后需交驗證明。對無故超假者,按曠工處理。
第六條出國探親的按出國人員探親規定辦理。
第七條教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含路途)內,工資照發。往返路費按規定比例予以報銷
第八條教職工需請探親假時,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經系領導簽署意見后,到人事處辦理探親手續。
(二)事假
第九條 教職工事假,必須提前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離崗。
第十條 如無特殊情況,一次請事假不得超過5天,全年請事假累計不得超過20天。
第十一條 請事假每月3天以下者,按有關規定按日扣發校內津貼,4天以上當月校內津貼全扣。
第十二條 教職工請假期間需續假的,必須在原假未滿前提前申請,其手續與請假相同。
(三)病假
第十三條 教職工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需請病假。病假一律以自治區內三級甲等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為準。病人所在單位領導可按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準假。連續病假一個月以上者,須報人事處備案。
第十四條 教職工因特殊病癥,申請轉外地治療者,須有醫院診斷建議,并經有關校領導批準。
第十五條 病假期間的有關待遇,按國家有關文件規定辦理。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病假超過兩個月不到半年,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開始,工作年限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
第十六條 病假在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者,從請病假的下月起,崗位津貼停發。病假在三個月以上者,從第四個月起,病假期間校內津貼停發,連續病休六個月以上的長期病休職工,在病休期間不發校內津貼。
(四)婚假
第十七條 教職工結婚時,給婚假三天;雙方不在一地工作,視路程遠近可酌情給予路程假。
第十八條 領取結婚證時年滿二十五周歲的男教職工或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女教職工,另給十五天晚婚假。
第十九條 再婚假三天。如夫妻雙方之一是再婚,或一方未到晚婚年齡者,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二十條 婚假(含路程假)期間,工資和校內津貼照發,往返路費自理。
(五)產假
第二十一條 女職工正常產假為九十天(如遇寒暑假其寒暑假休假時間順延)。
第二十二條 女性滿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為晚育,對晚育的婦女獎勵產假十五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證的獎勵產假十五天;難產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生育第一胎后,帶環受孕進行人工流產,第一次可以按產假休息十五天。孕期不滿三個月,第一次流產,產假三十天;孕期三個月以上,第一次流產,產假四十五天。其它情況(包括計劃外懷孕)的人工流產,一律按病假處理。
第二十三條 上環假五天,取環假一天,按產假對待。產假由計劃生育辦公室簽署意見后,按規定到人事處辦理有關手續。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二十四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后,可給未滿一周歲嬰兒每天哺乳兩次,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五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需請哺乳假者,由個人提出申請,系領導簽署意見,報人事處審批。哺乳假最長可請至嬰兒滿一周歲。哺乳假的待遇從產假期滿之日起按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院內工資(津貼)停發。
第二十六條 凡獨生子女生?。☉{住院證明和病歷),其父或母可給假三天護理,但一年內不得超過15天(限14歲以下的子女)。特殊病癥,酌情處理。
(六)喪假
第二十七條 教職工直系親屬死亡時,可根據具休情況給喪假五天。如直系親屬在異地死亡的,另給予路程假。喪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路費自理。
第二十八條 符合探親條件的未婚教職工,在父(母)去世的當年未享受過探親待遇,請假回去料理喪事時,可以按探親待遇辦理;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已婚教職工,符合探親規定,且未享受探親待遇的,請假回去料理父(母)喪事時,也可以按探親待遇辦理。凡按探親待遇處理喪事的,均不另給喪假。
(七)第二十九條 少數民族教職工享受的本民族節假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請假手續
第三十條 教職工請假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權限審批后生效。請假5天以內的,由系領導批準,報人事處備案;請假, 6—15天,由系領導簽署意見,報人事處審批;請假15天以上的報主管校領導審批。處級干部請假,5天以內由部門領導批準,報人事處備案;6—15天由學院領導簽署意見,報主管院領導審批,并報人事處備案。
第三十一條 凡請假在6天以上者,由人事處簽發《準假通知單》,通知單一式三份,請假人、所在單位及人事處各存一份。請假人接到《準假通知單》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第三十二條 因特殊情況需延長假期時(事假憑有關單位證明,病假憑校醫院證明),必須在假滿前辦理續假手續,系領導要及時處理并答復續假報告。
第三十三條 對經常遲到、早退、曠工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扣發院內津貼、月工資或行政處分。每次遲到、早退、中途擅離職守1小時, 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論處。每月曠工半天以上2天以內者,扣發當月校內津貼;3天以上15天以內者扣發當月工資和院內津貼。
第三十四條 對請假弄虛作假以及未經請假或請假(續假)未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超假不歸者,按曠工論處。
第三十五條 連續曠工15天或一年累計曠工30天以上者學院予以辭退。
四、管理考核
第三十六條 教職工假滿后,必須按時上班,并于假滿后的三天內到本系或人事處辦理銷假手續,不辦銷假手續的,以曠工對待。
第三十七條 全系教職員工實行嚴格的考勤制度,并指定專人登記本單位人員的出勤情況。對各科室的勞動紀律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凡實行坐班工作制的人員,一律按學院的作息時間上下班。
第三十八條 對不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要及時書面報人事處,如有隱瞞不報或放任不管,將追究科室直接領導人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系領導要以身作則,既要關心群眾,又要堅持原則,嚴格管理,定期自查總結,確保本規定的執行。
五、附則
第四十條 本暫行規定所列條款如與學院文件規定不符的,按學院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