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學院學術委員會是文學院的最高學術機構,在學院院長的領導下對全院的科研、 教學、學科建設等重大學術舉措提出決定,在科研規章制度的制定、學術隊伍建設、研究項 目申報、學術成果評審等工作方面進行具體指導和決策。
二、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程序
學院學術委員會成員由教研室主任、高級職稱教師、學院負責人組成,任期五年。各位 委員對學院學術方面的問題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積極參與系重大學術問題的解決并以無記 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三、學術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一)審議學院有關科研和教學的長遠發展規劃和改革方案。
(二)組織申報重點學科,并教學評估考核。
(三)評選學科帶頭人和中青年學科骨干,并進行考核。
(四)組織本院的學術活動,推進學術交流和科研合作。
(五)推薦學院優秀科研成果獎和教學成果獎。
(六)推薦、審核晉升職稱的教師提交的申報材料。
(七)完成學院學術委員會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務。
四、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由文學院院務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