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以及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據我院專業設置情況,我系可授予漢語言文學專業、漢語國際教育專業學士學位。
二、學士學位授予條件:
(一)具備下列條件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紀守法,思想品德端正。
2.在學院規定修業年限內,修完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標準,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承擔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德、智、體 等方面達到畢業要求。
3.所修讀課程、畢業實習和畢業論文以及其它實踐環節的成績合格,且平均績點達到2.0,經審核準予畢業者。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1.畢業當時未修完規定學分,未獲得畢業資格者;
2.在校期間曾受過學院記過以上處分(含記過處分)者;
3.考試違紀、作弊者;
4.平均績點達不到規定要求者;
5.因其它原因學位委員會認為不應授予學士學位者。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補授學士學位:
1.因畢業前有一門以上(含一門,指重修后仍不合格)課程不合格或因畢業論文(其它實踐環節)成績不合格不能畢業者,畢業后一年內重修不合格的課程或重新完成畢業論文(其它實踐環節)且課程成績和畢業論文(其它畢業實踐環節)成績合格,學分績點達到規定要求者,在補發畢業證書的同時補授學士學位。
2.受記過以上處分而未獲得學位者,畢業一年后兩年內,確有突出表現者,出據單位相關證明材料,可申請補授學位(因考試作弊而未獲得學位者不補授學位)。
3.學位授予工作程序:
由文學院學位委員會逐個審查畢業生的政治思想、學業成績和鑒定材料,填寫《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學士學位評審登記表》,經學院學位分委員會討論,提出是否授予學位的意見,于每年6月上旬將《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學士學位評審登記表》報教務處。
三、補充
(一)學士學位授予工作要堅持標準,保證質量。凡違反本細則,營私舞弊,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將撤銷已授予學位。
(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不予補發,經學生本人申請,并經學院檔案管理部門出具證明后,教務處可出具相應證明。
四、本細則從公布時當屆本科畢業生開始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