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文學院各門學科學術水平的提高,保證學位授予質量,根據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制定文學院學委委員會制度。
一、組織機構及設置
成立文學院學位委員會。委員會一般由5至7名具有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教學、科研人員組成,并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委員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委員會主席一般由相關學科或學院負責人擔任,是當然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
委員會根據申請學位人數設答辯委員會并確定人員組成,答辯委員會名單報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備案。
二、工作職責
(一)審查學位申請人的申請資格;
(二)審查通過授予學位人員的名單;
(三)審議有關學科、專業學位課程門數及考試要求,審定學位論文學士評閱人、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四)改變、撤銷答辯委員會作出的不適當決定;
(五)推薦校級優秀學士學位論文;
(六)審議有關學科、專業建設規劃;
(七)對有關學科、專業學位授予質量和學科、專業建設工作進行檢查、評估;
(八)研究和處理關于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有關學位問題;
(九)研究和處理有關學科、專業建設工作的有關問題;
(十)受院學位委員會委托,負責學位論文學術規范審查相關工作;
(十一)研究和處理其他有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