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關于進一步強化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的通知(內科基字〔2025〕12號)”相關要求,以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2025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監督檢查總體安排(內蒙古自治區)”的指導精神,學校重點對照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資金使用情況),特列出“科研項目經費使用23個不允許”。科研人員應在開展科學研究過程中,遵紀守法,在使用科研經費時,嚴格按照“科研項目經費使用23個不允許”的要求執行。具體內容如下:
1.不得存在編報虛假預算的情況;
2.不得在直接費用中列支與本項目不相關支出,比如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或國際合作交流費等費用;
3.不得在直接費用中列支應由教育經費承擔的學生培養或論文答辯等費用;
4.不得存在虛假承諾其他來源資金的情況;
5.不得存在委托不具備相關業務資質或經營范圍不符的單位進行測試化驗加工的情況;
6.不得存在以測試化驗加工名義轉包科研任務,以隱瞞利益沖突或關聯交易,以虛構或增減測試化驗加工項目、提高或降低測試化驗加工標準,以預存測試化驗加工費用等方式,變相轉移、套取資金的情況;
7.不得在儀器設備購置、試制、租賃、維護、使用過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浪費、無正當理由的閑置或重復、排他性占用的情況;
8.不得存在未真實開展實驗研究,通過向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或他人付費獲取實驗研究數據的情況,因不具備條件而委托第三方進行實驗獲得原始實驗記錄和數據、通過合法渠道獲取第三方調查統計數據或相關公共數據庫數據除外;
9.不得存在列支購買論文、項目申請書、進展報告及結題報告等費用的情況;
10.不得在直接費用中列支打印紙、硒鼓、U盤、個人計算機及配件等通用辦公用品及辦公設備費用,列支日常辦公用的水、電、氣、暖、通訊費、郵寄費、房屋租金等支撐條件費用;
11.不得超標準發放勞務費,包括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不得超范圍發放勞務費,包括給參與本項目及所屬課題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發放專家咨詢費;不得存在以任何形式回收勞務費的情況;
12.不得在直接費用中列支應當由個人承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
13.不得在直接費用中列支論文潤色、編輯、翻譯或修改等費用,不得在依托單位制定的掠奪性期刊預警名單上發表論文并列支發表費用;
14.不得列支應由個人承擔的知識產權費用,包括知識產權代理費;
15.不得通過虛假合同、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轉移、套取、報銷項目資金;
16.不得存在項目資金在原依托單位違規使用的情況;
17.不得存在項目資金在合作單位違規使用的情況;
18.不得存在結余經費違規使用的情況;
19.不得存在項目資金來源和支出渠道不一致的情況;
20.不得將其他項目的支出調賬到本項目;
21.不得存在長期借款不及時沖賬的情況;
22.不得存在項目執行期間經費執行率低于50%的情況;
23.不得存在其他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觸犯國家法律法規、違背科學共同體行為規范等不符合項目資金使用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相關性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