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民族學院科研經費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科研經費審計工作,規范科研經費支出管理,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教育部關于進一步貫徹執行國家科研經費管理政策加強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通知》(教財〔2011〕12號)《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校科研項目管理的意見》(教技[2012]14號)《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科研經費管理辦法》(內教發〔2015〕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研經費,是指應納入學校財務管理的全部科研經費,包括縱向科研項目經費、橫向科研項目經費和其他科研專項經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科研經費審計,是指學校審計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科研經費管理有關規章制度,對學校各類科研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核、監督和評價,包括科研項目決算審簽和科研項目經費審計兩種類型。
科研項目經費決算審簽是指審計處根據相關科研經費管理規定要求,對科研項目經費的財務決算報表進行審計。
科研項目經費審計是指審計處根據科研經費管理規定和有關政策法規要求,對科研項目從立項、預算批復、項目執行以及項目結題的全過程進行審計,涵蓋科研項目涉及的各類經費收入、支出、內部控制、項目管理等情況。
第四條 科研經費審計應堅持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原則,加強對重大科研項目、經費支出關鍵環節的審計。通過審計落實管理責任,提高經費使用效益,促進科研項目內部控制制度建設。
第二章 審計內容
第五條 科研項目經費決算審簽的主要內容:
(一)財務決算編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是否真實、完整、準確,報表是否經校財務處、科技處的審核并簽章。
(二)經費支出是否經項目負責人審批;重大、特殊科研經費支出或向外單位轉出科研經費是否按規定經科技處簽字批準;向外單位轉出科研經費是否有合同等有效財務憑據。經費開支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科研經費管理辦法和財務制度。
(三)科研經費是否按照法規、制度或合同規定使用,縱向科研經費是否有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四)用科研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是否納入學校固定資產統一管理,有無損害學校利益的行為。
(五)有無截留、挪用、擠占專項科研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六)需要審計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科研項目經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科研經費管理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
(二)科研經費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合理性,預算調整程序合規性;
(三)科研經費來源的真實合法性,按時足額到位情況;
(四)科研經費決算真實完整、與預算相符情況;
(五)科研經費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集中核算情況;
(六)所有支出按照批復或合同約定的預算范圍、標準執行情況,有無國家明文規定禁止的支出情況;
(七)國家或學校明文規定控制比例支出的費用,如項目管理費、人員費、協作費、業務費等支出與控制比例相符情況;
(八)重要支出如轉撥經費、協作費、勞務費、設備采購費等真實、合法合規情況;
(九)簽訂的合同、協議真實、合法情況,是否有損害學校利益和聲譽的條款;
(十)財務資料的合規性、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
(十一)科研設備、耗材等采購、物資管理情況;
(十二)科研項目形成的無形資產管理情況;
(十三)科研項目結題后,結存、結余經費管理情況;
(十四)科研經費的使用效益情況;
(十五)需要審計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審計處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與科研項目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延伸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相關部門和個人應予以配合。
第三章 審計程序
第八條 科研項目經費決算審簽程序:
(一)項目負責人按照相關要求,依據科研經費收支記錄,如實編制經費決算報表并報學校科研處和財務處審核簽章;
(二)項目負責人在規定上報決算截止日的5個工作日前,向審計處提交如下資料:
1.科研項目批復預算;
2.科研經費支出明細表;
3.科研經費決算報表;
4.結項報告;
5.審計需要的其他資料。
(三)審計處對決算報表進行審計,確認無誤后簽字并蓋章。
第九條 科研項目經費審計程序:
(一)根據學校科研管理工作需要,審計處與科研處共同協商,確定審計項目,報學校領導批準,列入審計工作計劃;
(二)審計處成立審計組(或聘請中介機構),開展審前調查,編制審計方案,在實施審計前3個工作日向項目負責人及其所在部門、科研主管部門送達審計通知書;
(三)項目負責人按照審計通知書的要求向審計處報送審計資料,并對審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四)審計處實施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征求項目負責人及其所在部門、科研主管部門意見后,報校領導審批;
(五)審計處向項目負責人及其所在部門、科研主管部門提交審計報告;項目負責人及相關部門對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問題和審計建議,按要求進行整改落實,審計處對整改情況進行后續審計。
第十條 在審計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及其所在部門、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應積極支持和配合審計處工作。
第十一條 科研項目經費審計時項目負責人及其所在部門應向審計處提交以下資料:
(一)科研項目立項批復文件,包括:
1.任務書、協議書或合同書(含子課題)、可行性研究報告;
2.立項批復文件;
3.實際參加研究工作的科研項目組全體人員名單;
4.項目任務、課題負責人和合作單位等重要事項變更資料。
(二)科研項目預算與執行文件,包括:
1.預算書(含子課題);
2.預算批復文件;
3.預算調整申報及批復資料;
4.專項經費下撥與外撥經費資料;
5.配套經費到位資料;
6.經費支出報表、明細賬、固定資產清單、未支付款項證明、合同協議和執行政府采購情況等資料。
(三)經費監管資料,包括:
1.年度財務報告;
2.專項(中期)審計報告;
3.完成情況報告;
4.績效評價報告;
5.驗收資料等。
(四)成果資料,包括結題總結報告及論文、專著、專利等證明材料。
(五)審計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對科研經費審計中涉及的保密事項,應當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進行審計。對審計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發布的《呼和浩特民族學院科研經費決算審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