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我校各部門通用辦公設備、辦公家具配置管理,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資產配置標準的規定》的通知(內財資規[2017]17號)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各教學系(部)、行政處室、各研究中心和教學輔助部門(以下簡稱“各部門”)的通用資產配置行為。包括學校公用經費、部門切塊經費、自籌資金、捐贈、調撥的通用資產。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通用設備資產,是指各部門滿足辦公基本需要的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主要包括《呼和浩特民族學院通用資產配置標準》(附表)所列資產品目。未列入本標準資產品目內的其他通用設備、家具,按照與部門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的原則,從嚴控制。因保密、維穩以及其他特殊工作需要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是我校資產配置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編制和審核資產配置預算,實施政府采購、國庫支付以及資產處置等工作的基本依據。 第四條 通用資產配置數量上限、價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 (一)配置數量上限根據部門機構設置、職能、實有人數等因素確定,是不得超出的數量標準。 (二)價格上限是不得超出的價格標準,由上級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和市場行情確定。 (三)使用年限由上級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和資產的使用頻率、耐用程度等因素確定。未達到使用年限的,除客觀原因造成損壞且無法修復外,原則上不得更新。已達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應繼續使用。 第五條 通用資產配置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自治區政府采購相關規定進行政府采購,應配置具有較強安全性、穩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維修便利的設備。 第六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根據自治區財政廳相關規定、學校財力情況以及政府采購價格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和更新資產配置標準。 第七條 各部門按照本規定,結合部門職能和工作需要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并根據預算安排情況,在不超出按本規定計算的數量、價格總量內,合理安排本部門通用資產配置。 第八條 對于特殊業務,現有標準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的,按照《呼和浩特民族學院資產管理辦法》、《呼和浩特民族學院采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程序,通過國有資產管理處辦理審批、采購等手續。 第九條 本規定實施后,嚴格按照規定要求配置資產,違犯本規定超標準配備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7條)和學校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本規定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從2017年3月15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