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高等教育學會數學教育分會簡介
經內蒙古高等教育學會批準,以呼和浩特民族學院為掛靠單位的內蒙古高等教育學會數學教育分會于2016年7月成立。內蒙古高等教育學會數學教育分會是全區高校數學教育教學研究和推進的支撐平臺,是全區高等學校數學教師共同的組織。


校黨委孫國權書記和內蒙古高等教育學會會長給分會揭牌
內蒙古高等教育學會數學教育分會
名譽會長、正副理事長及正副秘書長候選人名單
姓 名 |
出生年月 |
工作單位及職務 |
社團職務 |
張恭慶 |
1936.5 |
中國科學院、北京大學 |
名譽會長 |
孫 炯 |
1946.08 |
內蒙古大學 |
名譽會長 |
阿拉坦倉 |
1963.02 |
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副院長 |
理事長 |
楊聯貴 |
1961.11 |
內蒙古大學、數學學院院長 |
常務副理事長 |
代 欽 |
1962.12 |
內蒙古師范大學、科學技術史學院黨總支書記 |
常務副理事長 |
吉日木圖 |
1954.03 |
內蒙古民族大學、原副校長 |
副理事長 |
龐 晶 |
1963.06 |
內蒙古工業大學、理學院院長 |
副理事長 |
劉官廳 |
1966.09 |
內蒙古師范大學、數學學院院長 |
副理事長 |
田 強 |
1960.04 |
包頭師范學院、數學科學院院長 |
副理事長 |
馬 麗 |
1978.01 |
高等教育出版社數學分社、社長 |
副理事長 |
李 宏 |
1973.12 |
內蒙古大學、數學學院副院長 |
副理事長 |
額爾敦布和 |
1976.09 |
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副處長 |
秘書長 |
楊 帆 |
1983.11 |
高等教育出版社數學分社 |
副秘書長 |
白 秀 |
1970.10 |
呼和浩特民族學院數學系 |
秘書 |
內蒙古自治區高等教育學會
數學教育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內蒙古自治區高等教育學會數學教育分會(以下簡稱“學會”) (英文名稱:Mathematical Education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縮寫 MEAHEIIMAR )。
第二條 “學會”是內蒙古自治區高等教育學會領導的二級機構。“學會”遵守《內蒙古自治區高等教育學會章程》和《內蒙古自治區高等教育學會分支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學會”堅決貫徹執行黨對教育、科研和出版的各項方針、政策,并在國家法律、法規范圍內開展工作。
第四條 “學會”是全體成員的自發組織,把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作為基本準則。“學會”的宗旨就是加深成員之間的聯系、合作和友誼,促進交流與協作,共同致力于我區高等學校數學教育的發展。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點設在呼和浩特民族學院綜合樓8樓811室,地址: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路56號(郵編010051)。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主要業務范圍:
(一)在國家教育部數學類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指導下,每年組織開展全國高校數學微課程教學設計競賽內蒙古分賽區比賽,并向華北賽區和全國決賽推薦優秀選手;
(二)瞄準“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需求,組織內蒙古高校數學領域內專家和學者,積極參與國家在線開放課程(“MOOC”)、視頻公開、翻轉課程(“SPOC”)、微課程的建設,特別對上述課程進行蒙古語(或多語)講授方面嘗試和發展;
(三)爭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扶持項目,推動內蒙古高等學校數學類“規劃教材”的編寫和出版,提升內蒙古高校數學教材建設的影響力;
(四)為了提高高校數學課程教育教學效果,組織內蒙古高校數學專業課程教師進行集體備課,從而促進教師的專業發展,分享與積累課程資源,發揚團隊的協作精神,濃厚學校的教研氛圍;
(五)向全區高校推廣《數學類專業本科教學質量國家標準》,推進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改革、提高數學類專業辦學質量和數學基礎課程(包括非數學專業基礎課程)的建設質量;
(六)將在今后的研究實踐過程中,把集中研討與分散研究相結合,有針對性地召開教育教學改革專題研討會和年會,舉辦師資專項培訓。交流、總結并逐步推廣改革成果;推介先進單位或個人,評選優秀數學教育研究成果;開設窗口,加強與國內外同行的交流,逐步擴大國內影響;
(七)積極組織國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高等學校數學教育教學類高層次會議,提高內蒙古數學教育界的影響力,促進內蒙古高等學校數學教育的開放式發展步伐;
(八)突破高層次“高校數學教育教學改革”類科研項目的申報和立項工作,促進全區高校數學教育者進行數學教育教學改革研究進展。
(九)完成內蒙古高等教育學會委托的有關活動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承認和遵守本會章程,并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從事高等學校數學教育教學研究的全區本、專科高等學校,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批準即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愿為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的高等學校數學教育教學研究能力、豐富的教育教學工作或教育管理經驗,在高等學校數學教育改革中有突出成績的大學數學教師及數學教育教學研究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個人會員經團體會員單位或本會一名理事推薦,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學會秘書處代表理事會發給會員證,團體會員頒發團體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或使用本會的有關資料和出版物;
(四)團體會員向本會申請研究課題和推薦優秀成果,參加全區性評獎活動;
(五)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接受并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三)積極從事高等學校數學教育科學研究和高等學校數學教育教學改革實驗,撰寫關于高等學校數學教育教學方面的學術論文;
(四)團體會員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六)團體會員接受本會管理和指導,向本會報告工作,提交活動計劃,提供學術信息和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退會,須向本會提交書面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個人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團體會員如果一年內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履行義務,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者,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并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違犯國家法律,對社會造成危害或違反本章程和《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學會關于分支機構管理的暫行辦法》,損害本會名譽,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或不開展工作,本會可視情節輕重,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并表決通過,給予批評、警告、限期整頓、除名等處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產生本會理事會;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內蒙古高等教育學會審核批準。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推選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名譽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本會發展規劃和科研規劃;
(七)領導本會各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及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本會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項職權,同時行使下列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一)常務理事會負責聘請本會顧問,負責提名并聘任常務副理事長、副秘書長;
(二)決定設立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并聘任機構負責人;
(三) 負責聘任學術委員會委員,并領導學術委員會開展學術活動和對高等學校數學教育教學研究成果的鑒定、評獎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思想作風正派,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較高的教育科研能力、文化和業務素質,在教育界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三)工作熱情高,積極肯干,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才能;
(四)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內蒙古高等教育學會審查批準后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內蒙古高等教育學會審查批準后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學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須報內蒙古高等教育學會審查批準同意。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主持制定學會年度工作計劃并負責組織檢查計劃完成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代表本會協調并開展對外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為專職人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與各高等學校數學教育研究機構開展工作;
(三)辦理秘書處、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工作;
(四)籌備召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做好會前準備工作;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經費來源:
(一)內蒙古高等教育學會下撥的經費;
(二)團體會員會費;
(三)團體和個人資助或捐贈;
(四)學術咨詢、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不開設銀行賬戶,按照內蒙古高等教育學會統一制定的標準代收會費,全額上繳內蒙古高等教育學會,實行收支兩條線。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經費管理制度,保證經費使用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內蒙古高等教育學會審查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內蒙古高等教育學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內蒙古高等教育學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內蒙古高等教育學會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內蒙古高等教育學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6年07月0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內蒙古自治區高等教育學會核準之日起生效。